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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,根据
1945年6月在旧金山签署的《联合国宪章》
设立,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:”以
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之原则,调整或解
决足以破坏和平之估计争端或情势“。
国际法院依照《规约》及其本身的《规
则》运作。《规约》是《宪章》的一部分。
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,取代1920年
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。估
计法院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。联合国6个主
要机构中,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。联合国其他5个主要机构为大会、安全理事
会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、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。
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: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,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
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。国际法院正式语言为英语和法语。
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,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。国际法院15名法官由选举产
生,任期9年,可连选连任。
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候选人必须在这两个机关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
当选。这统长需要进行多次投票。为确保法院的组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连续性,15名法官的任
期不都是同日届满。每三年改选法院三分之一的法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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